• 收红了眼 - [杂感]

    2008-10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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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://eczema.blogbus.com/logs/30827312.html

    “此前,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国税总局请示,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是否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,国税总局给予回复称,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,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,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,应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”

    1

    网民反对。

    不具有可操作性。

    以上大家都说到了。

    2

    虚拟货币是财产吗?如果是,网络上虚拟财产被盗窃,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?虚拟财产纠纷法院为何不处理?

    如果是财产,网络公司是否坐拥了发钞行的地位?

     

    看来税务总局是收红了眼。这事不提也罢,提了岂不是捅了马蜂窝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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